长沙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与高等院校教育质量和生存发展密不可分,与考生利益及社会稳定直接相连。招生是为国家和院校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遵循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择优录取。
第三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的改革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操作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遵循招生原则,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的保密内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五章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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